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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星期猫”?消费者可要求店家赔偿损失

  当前,饲养宠物已成为不少人满足精神需求的一种选择。但因为消费者缺乏识别宠物健康状况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加之部分经营者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买到只能活一周的“星期猫”“星期狗”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公开审理一起消费者买到“星期猫”产生损失的案件,并判令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月12日,冉某和陈某来到某宠物销售店,在该店挑选并购买了一只白色布偶猫。本想作为生活的重要陪伴,但在仅仅六天后,小布偶猫就因呕吐、口吐白沫被送至动物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出携带猫瘟(猫细小病毒)且严重贫血。次日凌晨,该布偶猫经抢救无效死亡。

  冉某和陈某感觉受到了店家的欺骗,便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宠物销售店及其店主余某退还买猫费用,并承担治疗布偶猫所产生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保布偶猫在出售时处于健康状态是出卖人善宠宠物销售店应尽的基本合同义务,某宠物销售店长期专业从事猫、犬只等宠物商品的交易经营活动,理应对出售的布偶猫健康状况高度注意。

  综合考虑猫细小病毒潜伏期等因素,涉案布偶猫在交付后一周内便出现症状并死亡,某宠物销售店所交付的布偶猫不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因而确认由某宠物销售店退还冉某、陈某购猫款1000元。又因某宠物销售店已注销,应由其经营者余某承担责任。

  至于医疗费用,法院认为,布偶猫并非物件,而是与人类共处的、具有生命的实体,消费者会在对其进行养护和陪伴的过程中倾注情感,在涉案布偶猫出现病症后将其送至动物医院进行检测治疗是对生命存在予以充分尊重的正当行为。由此产生的医疗费1295元并未明显超出合理性,该费用也应由经营者余某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某宠物销售店经营者余某向陈某、冉某退还价款1000元并赔偿医疗费1295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确保布偶猫在出售时处于健康状态是出卖人某宠物销售店应尽的基本合同义务,其在交付所售的活体动物时,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检疫手续,宠物销售店所交付的宠物不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某宠物销售店退换并赔偿所产生的医疗费等合理支出。

编辑: 陈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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