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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州:法院“示范判决”帮助消费者“爱车”重新上路

  近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联合当地消委会,通过“示范判决+诉前调解”的方式,帮助6名消费者如愿取回了汽车合格证,让他们可以后续正常办理汽车上牌手续。

  其中一位消费者胡女士介绍,她于去年8月在当地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付完款后当天就将爱车提回了家。但一个月后,当她再来4S店领取汽车合格证时,却发现这家4S店已人去楼空。

  原来,该4S店因没有足够的资金向厂家大量买车,就向上海某融资公司借款,4S店将从厂家买来的车(包括合格证)质押给该融资公司,以此作为借款担保。此后,4S店向消费者卖车,所得车款偿还前面借款,公司就将合格证交还给4S店,4S店再将合格证交给消费者上牌。但一段时间后,该4S店终因经营不善关停营业,也无法继续偿还借款,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取得汽车合格证。

  2023年10月23日,胡女士向开州区法院起诉4S店交付合格证,消委会亦支持起诉。该案由开州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彭翔承办。法庭依法追加上海某融资公司参加诉讼,胡女士要求该公司和某4S店共同返还合格证。但上海某融资公司认为,4S店未还清借款,公司占有合格证是合法的,公司不应返还合格证。

  经过审理,开州区法院判决上海某融资公司返还胡女士汽车合格证。宣判后,上海某融资公司接受法院判决,主动向胡女士返还汽车合格证。胡女士的爱车终于如愿上牌。案件审结后,彭翔了解到还有一些购车者类似的困难还没解决,就与消委会召开专题研判会,率团队到场指导诉前调解。法官再次联系上海某融资公司,希望该公司以胡女士案件的判决为示范,主动返还合格证。随后,开州区法院与消委会联合发函给公司,建议诉前主动返还合格证。上海某融资公司接受了建议方案,主动返还了其余5名消费者的汽车合格证。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车钥匙和合格证都是辅助汽车发挥作用,是汽车的从物。本案中,胡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并未约定前述规定中的但书情形,且胡丹已取得所购车辆的所有权,则依据前述规定,车辆的从物(车钥匙和合格证)也已随之转让。胡女士取得的汽车所有权及于车钥匙和合格证。上海某融资公司占有并非出质人的胡女士财产属于无权占有,故应当返还。开州区法院抓前端、治未病,以示范判决为抓手,深化类案诉源治理,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取得了扎实成效。(韩梦霖)

 

 

编辑: 韩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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